为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,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强化学校各级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和市委、市政府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报告对象
学校党委、党委书记、班子成员、各科室负责人和各级党组织
二、报告时间和形式
(一)书面报告。各级党组织要在每年12月底前,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、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。
(二)专题汇报。学校纪委根据各级党组织的报告情况,适时选取一定数量的科室,听取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关于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履行“第一责任人”职责的情况 报告,并进行评议,将评议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党委。
三、报告内容
(一) 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
1.加强领导,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 计划、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,进行责任分解、考核和追究并按照“一岗双责”要求,推动工作落实的情况。
2.维护党章,严肃党的纪律,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和省、市、学校有关规定,反对“四风”、整治“庸 懒散奢”等不良风气,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况。
3.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,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。
4.落实支委(党委)会、述职述德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,加强班子自身建设,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履行职责,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。
5.支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,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。
6.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。
(二)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“第一责任人”职责的具体内容
1.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“第一责任人”职责,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制度,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亲自抓部署、抓协调、抓督促、抓落实的情况
2.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, 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、履行党风 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加强教育管理的情况。
3.及时处理师生来信来访,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,及时协助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,帮助执纪执法 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的情况。
2021年3月